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2號
- 原告
- 燕京印刷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鳳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確認訴外人即債務人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存在,並由原告代位受領等。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304,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769元。
二、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下方誤載為「為請求『拆屋還地』事」,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