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 原告
-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傑
- 原告
- 王志菖
- 原告
- 李鳳嬌
- 原告
- 林明振
- 原告
- 商游鴦
- 原告
- 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商玉枝
- 原告
- 曾國泰
- 原告
- 廖珮均
- 原告
- 劉化純
- 原告
- 劉黛妤
- 原告
- 劉鎧毅
- 原告
- 蔡
- 原告
- 鄭立忱
- 原告
- 鄭資頤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傑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商玉枝
- 原告
- 鄭麗娟
- 原告
- 鄭麗玉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對於分配土地位置不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