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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告
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739,42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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