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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告
元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晴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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