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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一順成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一順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應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806,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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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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