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4號
- 原告
-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林光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年月日:民國52年7月11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