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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告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林光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年月日:民國52年7月11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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