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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江百鈞

  • 被告
    土行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鄭漢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土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百鈞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漢棋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使用同意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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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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