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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

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原告
王志菖
原告
李鳳嬌
原告
林明振
原告
商游鴦
原告
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告
曾國泰
原告
廖珮均
原告
劉化純
原告
劉黛妤
原告
劉鎧毅
原告
蔡霄
原告
鄭立忱
原告
鄭資頤
原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告
鄭麗娟
原告
鄭麗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告
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區○○○
法定代理人
侯傑中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胡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兩造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兩造閱覽、抄錄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卷宗,以及卷宗所附之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全一冊(除地主及第三人住址之個人資料以外)、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計算表全一冊。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惟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必要時,得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彰化縣政府調閱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之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簡稱A冊)、土地分配計算表(簡稱B冊),本院審酌上開A冊、B冊,其中A冊內容,有地主及第三人住址之個人資料,且此與本件訴訟無關,若准許兩造閱覽、抄錄,恐將致地主及第三人之地址個人資料曝露而致遭受重大損害,堪認兩造聲請閱覽上開卷宗(含A冊、B冊)全部之請求,A冊當中地主及第三人住址之個人資料,應予限制,故以立可帶除去(予以遮蔽),不在提供閱覽抄錄之內。本院依兩造之聲請,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件限制閱覽抄錄部分之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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