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訴人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重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4,000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