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4號
- 原告
-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斯明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美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娟
- 法定代理人
- 林斯基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鋒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均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即認其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共新台幣8,040元,及敘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為何?此項裁定均已於106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