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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訴人
洹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益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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