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告
合勝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勝文
被告
李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在地或住所地在臺中市及新北市,侵權行為地則在臺中市○○○市○○區○道○號173.5公里南向,詳卷內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函附車禍資料,原告起訴狀誤載為彰化縣),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及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有共同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