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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1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告
蘇建彰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告
豐名工程有限公司(公示法定代理人 黃豐名被 告 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被 告 魏慧憫被 告 簡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豐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豐名之住居所需調查確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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