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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4號

被告
堡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祥

上列上訴人堡祥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理由意旨,雖已就判決主文第1項提起上訴並繳納裁判費,然就判決主文第2項,上訴聲明求為廢棄,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判決主文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65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有關判決主文第2項暨假執行與裁判費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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