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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原告
林家程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告
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端欉
訴訟代理人
童瑋玲
被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廖偉進
被告
蔡孟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原告及被告蔡孟欣並應親自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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