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施錫揮
- 當事人江士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 江士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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