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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5號

上訴人
蔡旻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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