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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價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林于人

  • 當事人
    王勝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王勝發 王新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軒律師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王進和之遺產管理人) 王景龍 王香蜜 黃王香齡 林王香華 王香嚴 王香禧 王秀梨 王香完 王金鐘 王溪池 許王阿猜 王子平 王美真 王美雪 王美絹 王恣助 王茂樹 王茂用 王隆森 王勝弘 王衍慶 王銀芳 王銀田 王銀見 王英林 王自立 上一監護人 王鄭阿梅 住彰化縣○○鎮○○里道○路00巷0號 被   告 王福卿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巷00弄0號二樓 王建凱  住彰化縣○○鎮○○里0鄰道○路00巷0號 吳雪玲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 王進國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 段000巷00號四樓 王錫圭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 王閔程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三樓 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告 王銀川 王銀石 姚深山 楊勝傳 被   告 王林采藻 王美英 王美芳 王錦義 王淑娟 蔡秀麗 受告知人  金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惜 受告知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1分得人吳雪玲部分持分欄「65/588」之記載,更正為「68/58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三編號1分得人吳雪玲部分持分欄「65/588」之記載,經核對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正確應為「 68/588」,依被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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