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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蔡金全、陳美秀

  • 當事人
    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全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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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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