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蔡金全、陳美秀
- 當事人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全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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