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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 當事人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3,379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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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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