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3,37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