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8號
- 原告
-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來
- 訴訟代理人
- 朱國彰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測量後,
核定為新台幣4,539,832元【計算式:(97.98+395.48)×9,200
=4,539,832】,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946元,扣除前已繳納新
台幣15,68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30,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