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原告
- 黃鴻儒
- 訴訟代理人
- 林溢根律師
- 原告
- 黃鳳鳩
- 原告
- 黃珮甄
- 原告
- 追加 原告 黃憲渥
- 原告
- 黃鴻文
- 原告
- 黃鳳鷂
- 原告
- 黃鳳梧
- 被告
-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詩豪
- 被告
- 丞盈金屬材料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詩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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