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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瑞水歐家佑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鴻儒
即原告
黃鳳鳩
即原告
黃珮甄
被上訴人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分別於107年6月23日、107年6月23日、107年6月12日送達黃鴻儒、黃鳳鳩、黃珮甄,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且查無臨櫃繳費記錄,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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