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鴻儒
- 即原告
- 黃鳳鳩
- 即原告
- 黃珮甄
- 被上訴人
-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詩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分別於107年6月23日、107年6月23日、107年6月12日送達黃鴻儒、黃鳳鳩、黃珮甄,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且查無臨櫃繳費記錄,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