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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瑞水陳怡潔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朗
被上訴人
李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並於107 年5 月2 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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