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原 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慧
- 被 告
- 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芝芸即陳亭伶
- 被 告
- 陳銘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二行與第十四行關於「尚積欠原告本金00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積欠原告本金00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