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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台灣基仕伯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格雷斯股份有限公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鄭伂旆
代理人
王尹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明新製罐工廠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10月5日 │101,430元 │LJ0610934 │ ││ │份有限公司 賴 │行 南彰化分行 │ │ │ │ ││ │文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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