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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康弼周

  • 當事人
    宏唯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5號聲 請 人 宏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應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宏唯食品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 │105年12月19日 │74,580元 │YCA9493176 │ │ │ │司 張應富 │永靖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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