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勝紘製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煌
- 代理人
- 江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7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翔順企業社 許 │第一銀行鹿港分│106年3月10日 │237,544元 │HA5489637 │ ││ │雅婷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