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陳瑞水陳怡潔歐家佑

  • 當事人
    加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家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8號聲 請 人 加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昆南 代 理 人 李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8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加興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6年3月25日 │33,915元 │WR2001857 │ │ │ │限公司 盧昆南 │行 彰營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