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原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譁塍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鹿港分│105年10月5日 │157,878元 │5476487 │ ││ │洪宣明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