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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號

聲請人
永曜布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軒
代理人
洪錫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號│├──┬───────┬───────┬───────┬────────┬────────┬──┤│ 編 │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弘裕企業股份有│105年8月5日 │未記載 │838,530元 │ZB7813854 │ ││ │限公司 葉明洲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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