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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陳春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美鈴等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蕭美鈴新台幣(下同)711,482元、簡黃淑女1,452,350元、陳彩美1,048,30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據此核其上訴利益為3,212,133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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