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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被告
林文志即駿興企業社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蔡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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