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文志即駿興企業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蔡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 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