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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林于人
  • 法定代理人
    楊淑燕

  • 原告
    潘仁海PHAN NHAN HAI
  • 被告
    羽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潘仁海PHAN NHAN HAI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羽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淑燕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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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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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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