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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潘仁海PHAN NHAN HAI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羽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淑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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