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松德 林靜慧 林郁慧 林宗傑 相 對 人 伸鉅大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仁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邱桂鈴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民國100年至 104年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林朝鈞生前為相對人股東,林宗傑係林朝鈞之子,亦為相對人股東,林朝鈞於民國105年2月4日過 世,聲請人等4人均係林朝鈞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 第1148條規定,林朝鈞之股份由聲請人等四人繼承。林朝鈞生前持有相對人之股份120股,林宗傑原已持有相對人股份 440股,是聲請人全體持有相對人之股份合計560股,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46,並超過一年之久,依法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於105年6月29日召開105年度股東常會時,聲請人詢 問相對人有關101年及103年增資事宜,相對人說明上開兩次增資均由大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抵繳股款,完成增資手續。聲請人對上開說明難以接受,請求閱覽相對人100年度至104年度有關大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債權情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遭相對人拒絕。再者,自聲請人林宗傑持有相對人股份,具股東身份時起,迄今未曾收到相對人召開股東會通知,亦從未分配股息、紅利,聲請人對相對人之營運狀況、財務情形一無所悉。大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有無債權、債權種類,以及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抵繳多少股款,取得多少股數,攸關相對人財務正確性及資產價值,相對人有無藉以債作股稀釋股東股權,在在影響全體股東權益,實有釐清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100至104年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 行使公司法所賦與之單獨股東權或少數股東權時,有必要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因此,公司法乃於第245 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又 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從而,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 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總發行股份百分之3.46,持有時間已逾一年以上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林朝鈞除戶謄本、聲請人等4人之戶籍謄本、持股餘額證明書 及股東名冊等在卷足稽,則聲請人等主張其合於前揭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股東資格一節,當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檢查人人選,相對人未表明不同意由聲請人推薦之邱桂鈴會計師擔任,且本院審酌邱桂鈴會計師為大學財稅學系畢業,同時具有我國會計師執照,且為資深會計師,有會計師之個人資料在卷可參,本院認邱桂鈴會計師之學經歷應足堪勝任本件檢查人之職責,能適時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規定選派邱桂鈴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0年至104年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會計師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等以供檢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