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8號 債 權 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明溪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魏明溪已於民國98年1月19日死亡,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魏明溪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