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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債權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2紙支票(票號:PG0000000號、PG0000000號)票款,惟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皆為「林明智」而非本件債務人,準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無系爭票款請求權,故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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