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 債權人
-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2紙支票(票號:PG0000000號、PG0000000號)票款,惟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皆為「林明智」而非本件債務人,準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無系爭票款請求權,故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