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詹佩珺
- 債務人
- 金欣泰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志明
- 債務人
- 陳玉碧
- ○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