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彭湘淳 債 務 人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霖 人 樓 債 務 人 黃彥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