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 債權人
- 顏貽宗
上列債權人顏貽宗因與債務人陳吉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貽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提出之翔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僅能得知訂購客戶為「正宗」而非債權人顏貽宗,是請另提出其他得以釋明與債務人陳吉城間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已代債務人陳吉城支付貨款新臺幣148,565元之證明,抑或提出向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貨品(貨款新臺幣74,650元),其貨品送達債務人陳吉城由其簽收之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吉城(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