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39號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上列債權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永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696,275元是否包含利 息在內?(按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 本再生利息)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93年10月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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