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許振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許振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秋子、戴志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GA0000000、ZF0000000、ZF0000000)影本所示,票面未見有債務人戴志銘之簽章或記載,支票背面亦查無債務人戴志銘之背書,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支票(票號:GA0000000)其發票人為靖鵬建設有限公司及支 票(票號:ZF0000000、ZF0000000)其發票人均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債務人葉秋子僅為二間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發票人,亦未釋明其係背書人,債權人列葉秋子為債務人請求給付,核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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