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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

債權人
林坤明

上列債權人林坤明因與債務人張文信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坤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張文信、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於債權金額845700元相關之釋明文件。

二、連帶債務依民法第272條規定,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請提出本件請求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或依據,抑或更正聲明。

三、請提出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獨資商號(含負責人之身分證字號)證明文件(可向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該管縣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址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張文信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動態之記載,不得為「記事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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