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 債權人
- 曾治為
- 債務人
- 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志龍
- 債務人
- 葉秋子
- 債務人
- 吉新建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穎靜即賴穎靜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葉兆騰即葉武松
一、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葉秋子、吉新建設有限公司、陳穎靜即賴穎靜、葉兆騰即葉武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