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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債權人
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周

上列債權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宜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繕打債權人名稱為震"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狀尾所蓋公司印章卻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查明債權人究為「震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若有繕打錯誤,則請更正;若係公司印章蓋錯,則請補蓋正確之公司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宜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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