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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債權人
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平

上列債權人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佳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僅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其釋明略有不足,請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匯款紀錄或對話紀錄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佳泓(住彰化縣○○市○○里○○街00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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