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 債權人
- 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平
上列債權人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佳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僅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其釋明略有不足,請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匯款紀錄或對話紀錄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佳泓(住彰化縣○○市○○里○○街00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