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權人
嵩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平

上列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清算人為同一人,故請另行查報得代理債務人為訟訴行為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