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 債權人
- 嵩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誌平
上列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清算人為同一人,故請另行查報得代理債務人為訟訴行為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