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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

債權人
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台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然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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