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承翰即承藝玻璃工程行、吳天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吳承翰即承藝玻璃工程行 債 務 人 吳天寳 一、債務人吳承翰即承藝玻璃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若對於債務人吳承翰即承藝玻璃工程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將由債務人吳天寳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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